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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

[日期:2008-04-18] 来源:http://fazhi.pudong-edu.sh.cn  作者:http://fazhi.pudong-edu.sh.cn [字体: ]

一个周末的黄昏,初二学生方玲和父亲一道在小区花园散步。父亲出了道题目考考方玲,要她回答我们国家有哪几个民族自治区。方玲对答如流地回答说有西藏、新疆、广西、内蒙古、宁夏这几个。父亲赞许地点点头,又补充说除了这几个民族自治区外,还有若干个自治州、自治县等,这些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统称为“民族自治和民族独立是不是一码事?”父亲说:“那可完全是两码事,你千万别搞混淆了!”

我国这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有55个少数民族与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共同生活在一起。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自治是相对于非自治而言的。自治不是独立,更不是另起炉灶,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表现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构成、自治机关所具有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自治机关所具有的有关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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