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万鹿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图片展”。回家后父母问他有何感受,万鹿一本正经地说:“告诉你们,我们未成年人可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公民!”父亲笑着说:“特殊公民的说法不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与普通之分,不过,你们未成年人的确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特殊群体。”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所有未成年人,由于他们的年龄和发展的特点,都需要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和家庭的特殊保护。每个未成年人都有受保护的权利。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家庭和未成人自己都有责任尊重这一权利。
首先,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医疗保健获得及其他人身权利、生活保障权利等。
任何人出生后,即获得了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生活保障权包括获得足够的食物、固定的住所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等基本条件的权利。国家必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大的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国家通过上述规定,使未成年人的生存得到有力保障,任何人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权是与未成年人生命权相联系的一项重要的儿童权利。凡是有利于儿童健康发展的,国家法律都规定应当去做;凡是不利于儿童健康的,法律都严格加以禁止。我国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条例的具体规定,保证了上述措施的具体实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
其次,我国法律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从侦查到审判直至改造过程中,都把教育放在第一位,把惩罚作为促使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一种辅助手段。惩罚不是目的,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是目标。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报刊媒介可以进行相关的报道,但不得公开披露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否则是违法的。因为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未被确定有罪,此时公开其姓名、住址或其他资料,会在社会上造成广泛影响,对他将来升学、就业带来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各种传播媒介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这一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我国《监狱法》也做出了相同规定。这是针对未成人犯罪的特点而规定的一种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突出的特点是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其中未成年人的权利既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等的实体权利,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