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王丹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学习成绩十分糟糕。班主
学生是受教育者,应在学校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国家运用各种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无权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是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是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处罚方式,但某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或者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不负责地将那些学习成绩不好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推出校门,这不仅使这些未成年人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事实证明,有相当一部分被学校开除的未成年人从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正确对待那些后进学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即使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学生,在做出开除决定之前也要格外慎重,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