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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

[日期:2008-04-18] 来源:http://fazhi.pudong-edu.sh.cn  作者:http://fazhi.pudong-edu.sh.cn [字体: ]

四川省某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前张贴了两张“成绩汇报”,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同时还将不在该校就读的另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做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不满。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害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教育部在19941110发布的《全国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早已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试分数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学校在镇政府门前等公众场所公示学生成绩本身就是违法的。特别是对4位非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在没有取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成绩公布于众,并与本校高分数的学生相比,贬低了4位同学的人格,致使社会公众形成这4名学生是“双差生”的印象,侵犯了4名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对4名学生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学校构成名誉权侵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同一地点以公告形式向4位学生赔礼道歉。

何谓隐私?隐私是指个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秘密或私人信息,通俗地讲就是所谓的“难言之隐”。不可告人的隐秘性是隐私最突出的特性。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个人私生活不受侵扰及私人信息资料不予公开的权利。

公民对于个人生活和个人活动不愿公开或不愿他人知道的一切秘密,包括个人的家庭生活、生活习惯、生理秘密、历史“陈迹”、通信秘密、存款秘密、社交情况等,有禁止他人非法收集的权利。

青少年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人包括其家长、教师不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长、教师常常以管教者的身份侵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不仅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自尊心,有的还造成一系列恶性后果,应当引起重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理比较脆弱,如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社会上的其他人,如同学很可能对他(她)形成偏见,这样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家长、学校、社会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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