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星期天的下午,某县职业中学三年级学生王森、陈路一起来到一家刚刚开业不久的超市购物。
王森、陈路在琳琅满目的货架前边走边寻找自己所需商品,当他们走到文具专架前时,货架上各式各样的名牌钢笔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力。二人拿起各自喜欢的钢笔仔细地欣赏起来,但是当他们看到几百元的标价时,只得望“笔”兴叹。
“陈路,你看我这支派克怎么样?”王森从自己衣兜里取出一支黑色笔身的钢笔递给陈路。
“一看就是冒牌货,你看这笔尖多粗糙。”陈路接过王森递来的笔开玩笔地说。
“碰上不识货的了,没办法。”王森从陈路手中接过笔装在自己的衣兜里。王森装笔的这一动作,被设在货架上的电子监视器摄录下来,从而引发了一场纠纷。
当王森、陈路走到超市自动门前准备出门时,被两名保安人员叫住。
“站住,你们俩跟我们到办公室去!”一名保安说。
“干什么?我们还急着返校呢。”王森反问保安。
“少废话,跟我们走。”两名保安说着将王森、陈路推搡着,来到一间办公室。
两名保安不由分说地将王森、陈路两人的浑身上下、里里外外搜了个遍。
“你们把偷拿的钢笔放到哪儿了?快说,不说就揍你们!”保安没有从王、陈两位同学身上搜出钢笔,气急败坏地说。
一直不知为何被带到办公室并被搜身的王森、陈路这才刚刚明白是怎么回事。原来是王森从自己衣兜里取出的一支黑笔被误认为是商场里的笔。两人一听自己被怀疑偷了商场的商品,不由客气冲冲地说:“你们冤枉人,我们根本没拿你们的东西……”
话音还没落,“啪、啪”两记耳光扇在王森、陈路两人的脸上。两名保安用扇耳光“教训”了王森、陈路之后,确认他们没有偷钢笔,便毫不在乎地说了声:“滚吧!”
王森、陈路回到学校一直精神不振,学习受到影响。后来班主任详细了解了王、陈两同学在超市被侮辱的情况后,马上找到县消费者协会,要求超市承担责任。超市经理认为,保安人员将王森、陈路带到办公室搜身,是因为超市电子监视器上摄录到两人“偷拿”了超市的高级钢笔,保护超市商品不丢失是保安人员的责任,因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这家超市的做法对吗?王森和陈路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王森、陈路可以将超市告到人民法院。王森、陈路两位同学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了超市的高级钢笔,后被超市保安非法扣押,并被搜身、扇耳光,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对王森、陈路的侵权。作为消费者,王森、陈路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有权要求超市给予赔偿。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应向王森、陈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王森、陈路依靠法律手段就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