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该是亲情融融温暖幸福的,但是父母对子女畸形的爱,带给子女的却常常是伤害,甚至会酿成悲剧。
2000年6月下旬,在某市郊区的一个村庄,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位小学生的生母,因“恨铁不成钢”,将儿子打伤致残。汪涛是镇小学六年级三班的一名学生,他聪明好学,一直是班里的优秀学生,从小学三年级起,年年担任班干部。但是,由于离异后的妈妈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汪涛的身上,总觉得儿子还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和要求,只要发现汪涛稍稍有一点不如她意的地方,就大发脾气,大动干戈。这学期的期末考试,汪涛语文得了80分,数学得了90分,外语得了79分,平均成绩比上学期有所下降。当汪涛的妈妈开家长会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气愤。她匆匆赶回家,气急败坏地把汪涛叫到面前,喝令汪涛跪下,随手操起木棍就打,无论汪涛怎样哀哭求饶,妈妈都不肯住手。在妈妈的棍棒下,汪涛的哭声越来越弱,直至昏迷过去。第二天清晨,汪涛腰部以下已不能动弹,并高烧39.5摄氏度。当他被送进医院时,终因腰椎受损严重,并错过了治疗最佳时机,变成了一个下肢瘫痪的残疾人。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身权利的基本内容,人身权利是与人的身体不可分离的。打人是侵犯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长和发展的基本场所,也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与其他各种社会保护相比,家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有些父母把子女当作私有财产、附属品,不能以平等民主的态度去关心、照顾、帮助、教育自己的儿女,从而预期的教育效果收不到,甚至还产生敌对仇视。父母、家长应了解或认识未成年人的权利,懂得自己作为保护者的责任,这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实施和质量。
现代家庭要保护未成年人,首先要尊重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未成年人成为独立成熟的权利主体。这就需要保护,更需要尊重,未成年人只有在被尊重的环境中体验到尊重,才能够学会尊重和自尊;只有在尊重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