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新闻

6、对教师暴力说“不”

[日期:2008-04-18] 来源:http://fazhi.pudong-edu.sh.cn  作者:http://fazhi.pudong-edu.sh.cn [字体: ]

近些年来,个别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酿成被体罚学生重伤、自杀等严重后果。浙江省一所农村学校的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学生因受到老师体罚而自杀,西安一位女教师在一个有盗窃行为的学生脸上用锥子刻刺“贼”字,东北某地一位教师将某位学生的耳朵生生地拧下来……

教师暴力,对学生、家长乃至全社会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首先,受害最大的是学生,除了显而易见的肉体上的伤害以外,心理上的伤害也是十分严重的。在通常情况下,后者的影响更为持久。它会使学生产生恐惧、自卑心理,产生厌学情绪。有的学生可能一辈子都摆脱不了受伤害的阴影。其次,它可能引起直接的师生对抗,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发展成对教师的暴力行为。再次,它引起教师与家长的纠纷,家长与教师对簿公堂,家长与教师的关系恶习,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协调起来对孩子进行教育。

长期以来,人们十分注意维护教师的形象和尊严,一再告诫孩子们要听老师的话。其次,教师和其他人一样,也会犯错误甚至犯罪,也都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家长在遇到教师对孩子实施暴力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个别教师对学生实施暴力的情况主要有:

1)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①因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上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②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等。③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付中考或高考,放弃和中止一些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2)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①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剥夺学生的课外自由活动时间。②罚站,罚打扫作业,罚写作业,罚跑步等。这些都是一些教师经常采用的带有普遍性的手段。

3)侵害学生的人格尊严。①讽刺、挖苦学生。②故意侮辱谩骂学生,甚至殴打学生。③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和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④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或侮辱性的绰号。⑤借助教师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孤立学生。⑥不给学生以合理的解释权和自我辩护权。⑦以“送公安机关”、“送工读学校”、“记档案”为名威胁学生。⑧有些教师以歧视的态度和行为对待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侮辱或讽刺学生及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阅读:
录入:ziyuboy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5、对家庭暴力说“不”
下一篇:7、你有继续深造的权利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