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高三年级的学生进入了高考的“冲刺”阶段。毕业班的师生没日没夜,苦熬苦战。一天,班主任忽然找一位同学谈话,语气婉转,意思是明确的:要这位同学放弃当年的高考,可以重读一年,如果一定要考,就请立即转学。
这次谈话,深深地伤害了这位同学的自尊心,影响了他备考的情绪,从法律的角度看,也侵害了他继续深造的权利。
这位学生及其家长据理力争,无效,随即上造到教育主管部门。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这位学生才得以在该校参加了高考。他很争气,不仅考上了大学,而且考得很不错。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受教育也包括升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
《宪法》第19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作为一名高三年级的学生,在完成高中阶段的学业后报考大学,接受高等教育是他的权利,国家保护这种权利,并发展高等教育,创造条件,以期有更多的专门人才出现。
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督导评估的几点意见》指出:“为了保证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有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校长和教师施加压力,不得对下级教育部门、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搞升学考试名次排队,不得单纯以升学率高低对学校和教师进行奖惩。”
又指出:“必须关心全体学生,要合理配备师资力量,抓好各个年级学生的教育,对思想品德或学业后进的学生不得歧视,或无故迫使他们退学、转学、提前结业。”
可见,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是明确的,各教育部门要依法办学,学校要依法治校,师生要依法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