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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父母不能私拆子女的信件

[日期:2008-04-18] 来源:http://fazhi.pudong-edu.sh.cn  作者:http://fazhi.pudong-edu.sh.cn [字体: ]

某中学女生章霞通过某杂志交了一位远方的“笔友”。这位“笔友”也是一位女中学生,她们经常通过书信交流学习体会和生活感受。尽管从未谋面,两人却成了一对情同手足的好姐妹。章霞的父母发现女儿经常收信寄信,误以为女儿在与人谈恋爱,便趁女儿不在家的时候私拆了几封那位“笔友”的信。章霞发现后非常生气,埋怨父母不该私拆自己的信件。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又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都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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