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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你的姓名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利

[日期:2008-04-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贾兰雪和白梅是好朋友。某年,贾兰雪和白梅都参加了高考,都因成绩不佳而落榜。第二年,贾兰雪又一次上了考场。

就在贾兰雪闷闷不乐地闲待在家的时候,有一天,她突然接到B市广播电视大学的通知书。通知书写明:贾兰雪已被B市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专业录取,学期三年,学费每年3000元,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于贾兰雪一家来说,真是喜从天降。不过,当他们看到每年3000元学费进,算了一笔账,三年连同生活费,少说也得两万元。这对贾兰雪一家几乎是天文数字。

由于交不起学费,贾兰雪还是无望上大学。有一天,白梅来串门,当她得知贾兰雪因交不起学费而无法迈进大学校门时,也为她惋惜。这时,距离最后报到时间还有5天。

白梅离开贾兰雪,直奔邻村她舅舅家。白梅的舅舅有一个女儿叫项红,也是当年高考的落榜生,是白梅的表妹。白梅和舅舅、舅妈、表妹项红商量将贾兰雪的录取通知书借来,去B市广播电视大学报到,代替贾兰雪上大学。

第二天,白梅又一次来到贾兰雪家,说是借用一下录取通知书,三两天就还回来。贾兰雪也没问白梅借通知书做何用,就答应了。白梅借到通知后,就再也未到过贾兰雪家。贾兰雪一再追要通知书,白梅谎称弄丢了。实际情况是,白梅将贾兰雪的入学通知书交给了表妹项红。项红持贾兰雪的通知书,如愿上了B市广播电视大学。不过,项红自入学那天起就改用贾兰雪的名字。这一切,真的贾兰雪全然不知。

三年后,假的贾兰雪从B市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某中学任教。

有一天,真的贾兰雪偶尔得知某镇中学有一位青年女教师与自己同名同姓,年龄也和自己差不多,便觉奇怪。她立刻想起了白梅将自己的入学通知书丢失一事。后经多方调查,贾兰雪终于明白了事情原委,她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假贾兰雪(项红)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项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贾兰雪的姓名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贾兰雪一定经济损失,白梅负连带责任。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公民的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公民要尊重他人的姓名权。本案中,中学生项红为了上大学,将自己的姓名改为贾兰雪,这不仅侵犯了贾兰雪的人身权利,而且冒名顶替他人上学本身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还是一种十分不道德的行为。

姓名是公民特写化的标志,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说明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名字。在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可见,未成年人是可以自己改名的,但是不能随意改变,必须向户口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有效。《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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