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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你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日期:2008-04-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戴剑刚是四川成都某中学一名17岁的学生。510,他到外文书店购买资料。刚走出书店,就发现一形迹可疑的男子在偷自己的自行车。戴立刻冲上去,扭住该男子。该男子大惊,挣脱后逃跑。戴边喊“抓贼”边追赶,刚跑出50多米远,3名持刀男子突然围上来,挥刀便刺。他闪身不及,胸部被刺中一刀,幸运的是胸前佩戴的一块玉石正好挡住刀尖,躲过一劫,但是,玉佩却被刺成两半。戴毫无惧色,和歹徒展开搏斗,情急之中,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块向另一个正在扑来的持刀歹徒砸去,只听“嗷”的一声,那个家伙血流满面,其他的歹徒被镇住了。这时,周围群众纷纷围上来,3名歹徒见状仓皇失措,四散逃窜,随后赶来的公安干警一举将3人抓获。

戴剑刚同学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3名犯罪分子进行了英勇顽强的搏斗,虽将其中一名歹徒头砸破,构成轻伤,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律上叫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便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戴剑同学用砖块砸破歹徒头部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同罪犯积极斗争的勇敢行为,应予以赞扬。为了同犯罪行为做有效的斗争,我国《刑法》又规定了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本款规定,实行无限防卫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该正当防卫必须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无限防卫,防卫就有必要限度的要求。②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③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侵害。只有具备上述条件,实行防卫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伤害的,才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例中,戴剑刚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的要求,即使用砖块砸死那个歹徒,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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