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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课、荒唐“审判”构成非法拘禁

[日期:2008-04-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苏军家里富有,平日出手大方。同班同学赵思佳向他借了20元钱玩游戏机,但迟迟未还。苏军多次催要,没有结果。苏军决定对他进行一次公开的“审判”。他找来好友王美程、宋前,三人合伙把赵思佳骗到一建筑工地的房内,令赵思佳跪下,口述借钱过程、用途等,让宋前记录并让赵按下手印,然后对赵进行责骂、殴打,限赵思佳在一周内还钱,否则就要采取更严厉的报复行动。赵答应并苦苦求饶。在非法拘禁两个多小时后,苏军他们才将赵放走。赵回到家,父母见他伤痕累累,满身泥土,问怎么回事,赵和盘托出告诉了父母,父母遂向派出所报案。苏军、王美程、宋前被治安拘留。

     本案中,苏军为了追回债务采用了非法拘禁的方式限制赵思佳的人身自由。虽然苏军追要债务是合法行为,但他伙同他人采取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并在拘禁过程中,采取令赵跪下、责骂、殴打、威胁等方式,使赵思佳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属违法行为。

    非法拘禁就是以非法手段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行管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拘禁他人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即使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续,未经批准滥用职权,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也是非法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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