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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课、切勿逞能当“黑客”

[日期:2008-04-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孙然9岁就跟着当计算机教授的父亲学习电脑,10岁就能上网游戏,到初一就已是远近闻名的电脑“专家”了。一有时间,他就打开电脑,漫游在Chinanet网上。有一天,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令,冒充合法用户,通过计算机终端侵入某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随着手中鼠标的移动,面对眼前跳跃的客户名单、密码、金额,孙然激动不已:我终于成为“黑

客”了。为了进一步显示他的本领,他对原计算机程序增加了一些功能,不料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瘫痪状态。经侦查,孙然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所谓的“黑客”,是指使用计算机或对计算机编程非常精通的人,出于显示自己本领或出于破坏目的非法闯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查看、更改或偷窃保密资料和程序的人。近年来计算机病毒犯罪越来越频繁,有的“黑客”制造病毒在专用网络的终端上高速复制,长时间占用大量内存,使计算机系统因负担过重而累垮瘫痪;有的病毒可以使计算机系统突然丧失记忆,资料库中的全部资料毁于一旦。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计算机犯罪者的一种手段,往往给计算机用户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处罚的规定。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86条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刑事处罚,它主要包括三种破坏行为,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孙然的行为即属此类;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  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三是制作了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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