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课、不能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日期:200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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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利、齐畅畅是某残疾人学校的学生。近年来,班上的聋、哑、盲等残疾人相继流失,外出打工挣钱去了,董文利、齐畅畅也盼望有这样的“好”机会。有一天,以前同班的一个同学张强神秘地对他俩比画说:“我有一个表哥,现在正在招工,按劳取酬,每月能挣好几百呢。”在张强的劝说下,董文利、齐杨畅来到张强表哥处。表哥对他俩说:“我有一些假人民币,你们去贩卖,一百元钱的假币卖五十元,你们得十块钱。”俩人开始很害怕,不愿干。表哥说:“你们才十五岁,又是哑巴,万一被抓起来,也会从轻处罚,不会让你们去坐牢的,张强就干这件事,赚了很多钱,也没有什么事。”董、齐两人在表哥的劝说、引诱下答应试一试,他们俩在第一次卖假人民币时,就被治安人员抓住了。
假人民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指仿照真币原样,利用各种手段非法仿制的各种假票币。变造币指在真币的基础上或以真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办法加工处理,使原币改变数量、形态实现升值的假货币。
我国法律严禁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41条规定:“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第42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强、董文利、齐畅畅三人贩卖假币,分别受到刑事和行政治安处罚。出售假币并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分子“表哥”也受到了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