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课、绑架酿苦果
| [日期:200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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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涛、葛青、白天博同在某市读初中,他们三个人是好朋友,课间经常在一起玩。周涛、葛青是“录像迷”、“电影迷”,白天博是“武打迷”。不久前,学校对面新开张一家录像厅,周涛、葛青、白天博高兴极了。
这家录像厅称得上是高等级的,在这里消费不仅仅是三五元一张的门票,更多的是冷饮、香烟、各类小吃,甚至名贵的葡萄酒。周涛等三人渐渐感到囊中羞涩,别说其他高消费,就连门票钱也成了问题。
一天,三个人又钻进了录像厅。那天放映一部描写黑社会组织绑架敲诈、走私军火、贩卖毒品的纪实片。片中黑社会组织的头目们采用绑架大富翁儿子的手段。轻而易举地得到巨额钞票。周涛由此受到启示,没等录像放完,周涛就将葛、白二人叫出录像厅。
“咱们也搞一次绑架,钱一到手,咱就放人,只要不伤害人质,也就没什么大不了的。”周涛对葛青、白天博说。
“绑架谁呢?”白天博说。
“初一(3)班的苗娟,她家住西郊,她爸是大经理,准有钱。”葛青提议。
第二天上午,周涛、葛青、白天博到学校上课。课间活动时,他们三人一起来到操场上合计了绑架计划。11时第三节课刚下,周涛、白天博将初一(3)班的苗娟骗出校门,用
自行车将苗娟带到郊外的一个破房子里,并反绑了苗娟的双手,用手绢堵住她的嘴。与此同时,葛青拿着周涛写好的恐吓信悄悄地来到苗娟家。苗娟的爸爸火速赶到学校,果然发现孩子已不在那里,随即向市“110”报了警。下午1时,警察赶到恐吓信中要求送钱的地点,当场抓获了等在那里的周涛,又急速赶到郊外扣押人质的地方,解救了已被吓得昏死过去的苗娟。
至此,一个由三名少年制造的绑架敲诈闹剧结束了,他们的发财梦也随着呼啸的警笛声而破灭了,等待他们的将是铁窗生涯。
爱模仿是少年儿童的天性,积极向上的模仿,如学雷锋小组、义务劳动小分队等,能够培养孩子们的健康人格和社会责任感;而消极、不健康的模仿则容易把孩子们误导至歧路。
大量研究表明,在青少年犯罪者中,由于其认知能力尚低,比较普遍地存在对坏榜样的模仿现象,由模仿产生对坏榜样人格的认同,从而强化犯罪心理的形成,促成犯罪动机产生。例如,电影、电视、录像、小说以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暴力、打斗、色情案件,最容易成为少年儿童模仿的对象,从而发生模仿性犯罪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根据行为后果的轻重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
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是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此罪,如果伤害了被绑架人则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