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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课、拒绝“黄色”诱惑

[日期:2008-04-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在海口市某中学,年仅15岁的杨杨已是一个有近两年网龄的小“网虫”了,他曾参加过海口市中学生电脑操作大赛,并获得一等奖,学校、家长为他骄傲。

暑假时,杨杨整天泡Internet网。有一天,他在网上看到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情景。一开始他感到慌乱,连忙关掉电脑,但直观的视觉刺激使这个十五六岁的男孩子焦躁不安。于是,他又坐在电脑前,打开机器,进入该网站,继续看起来。从此以后,杨杨想入非非,静不下心来做暑假作业,整天沉湎于色情网站。一次,他的邻桌女同学到他家学电脑、上网,杨杨在教了她基本操作程序后,就打开了“网上交友”,那种不堪入目的画面又出现了。以后,杨杨以“学电脑”为名,多次引诱该女同学到家里看黄色录像,终于有一天,他们发生了该发生的事。一个星期天上午,他又将罪恶之手伸向一名年仅13岁的幼女,这个女孩哭着离开了她羡慕的“电脑专家”。两天之后,杨杨因强奸幼女被“请”进了少管所。

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由于生理上的发育,使他们渴望接触异性。各种传媒的出现,如电视、录像、光盘、互联网以及各类报刊,使青少年拓宽了获取新知识的视野,他们在吸收大量外界信息的同时,也受到大量的无法分辨与筛选的性爱信息。青少年好奇心强,爱模仿,对黄色的不健康东西缺乏足够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受不良作品的影响比较大。调查结果表明,北京市某少管所在押在少年犯中,80%是因为看了“黄色”录像、色情书刊等走上性犯罪道路的。色情文化对青少年性犯罪起着直接的诱发作用,因而青少年一定要加强自身免疫力,远离“黄色”的幽灵,拒绝“黄色”的诱惑。

杨杨由一个好学生沦为少年犯,教训是深刻的。杨杨的人生悲剧错在三步,第一,不应进入黄色网站。在首次看到黄色画片时,就应坚决地有自制力地不看,从此不再进入该黄色网站。第二,不应有错误的指导思想,认为看黄色东西是属于他个人的隐私权,自愿性交不违法。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结婚的夫妻才有发生性交的权利,除此以外的任何性交行为都不合法的,违反社会道德的。杨杨正是由于错误的指导思想,最终导致他坠入犯罪的深渊。第三,杨杨不该引诱13岁女同学与其发生性行为,由原先的一般违法行为沦落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儿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杨杨已满15周岁,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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