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课、拾得财物要归还
| [日期:200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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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熙15周岁生日那天,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来庆贺。在饭店吃过晚饭,回家的路上,杨熙发现路边有一个黑色的手提包。他拣起来打开一看,噢,里面有480元钱、一些
票据和一个手机。杨熙很高兴,忙问妈妈怎么办。妈妈悄悄地对他说,先拿回家再说。经过几天激烈的思想斗争,妈妈决定不把这个包交到派出所。她对杨熙说:“这480元钱正好给你买一辆赛车,手机我可以用。”杨熙说:“反正也没有人知道,再说,又不是偷的,不要白不要。”同学们,杨熙和他妈妈的做法正确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杨熙拾得别人贵重财物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它应具有四个条件:一是受益方取得利益;二是遗失方受到损失;三是受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如不是因合同约定而取得,不是因为继承、赠予而取得等等。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杨熙不明失主是谁,应将此包送到派出所,由他们负责联系失主。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不足以强制所有拾得他人财物的人都能做到拾金不昧,返还别人财物。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财物所有权,我国《刑法》增设了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只要求不当得利者将他人财物予以返还即可。侵占罪的行为人不仅要返还他人财物,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