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课、保护文物古迹
| [日期:200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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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小明终于如愿以偿地和爸爸、妈妈一起来到伟大祖国的心脏——北京。小明一颗激动的心难以言表,在游览天安门、故宫、天坛、颐和园等风景名胜之后,又和爸爸、妈妈一起登上了长城。在长城八达岭段,小明看见城墙上到处留有“×××到此一游”的字样。在游览到好汉石时,小明拿出水果刀,对妈妈说:“妈妈,毛主席说过不到长城非好汉,我现在到了好汉石,想在这刻个名字,留个纪念,刻名字的时候,你给我拍一张照片,证明我是好汉,回去给同学看。”妈妈说:“不行,文物古迹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要保护它,代代相传,让后来人都知道中国悠久灿烂的历史。再说,国家也有规定对它进行保护。那天在游颐和园佛香阁时,有一个人在墙上刻了自己的名字,后被罚100元呢。”小明想想说:“好吧,就不刻了。”妈妈说:“你站在‘好汉石’旁边,我给你照张像,也就是留念,证明到此一游了。”小明愉快地答应了。
文物古迹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文明古国的象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在紧张工作之余,常利用节假日到全国各地名胜古迹浏览。这些名胜以其独有的风采和魅力吸引着众多的游客,使我们中国人为祖国的山河壮丽而充满自豪,更加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我们要珍惜和爱护这些文物和名胜古迹。
那些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为了加强对文物和名胜古迹的保护,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专节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