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谁该对校园意外伤害负责
| [日期:2008-04-19] |
来源:http://fazhi.pudong-edu.sh.cn 作者:http://fazhi.pudong-edu.sh.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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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娜今年14岁,是某市第二十八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她性格外向,能歌善舞,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她的生活里充满了明媚的阳光,从没有过忧伤与烦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次课间活动发生的一个意外,改变了这个天真烂漫花季少女的命运。
这天下午,第三节课下课铃声刚刚响过,同学们纷纷拥出教室,直奔体育器材室。程维娜和同班另一名女同学马静借了一副崭新的(尚未使用过的)羽毛球具。此时的操场上,打篮球的、玩跳绳的、踢毽子的应有尽有,一派欢快的、充满活力的场面。正当程维娜和马静玩得起劲时,马静手中的羽毛球拍突然与手柄分离,箭一般地飞向程维娜。这一切来得是那么突然,速度是那么快,只听“啊呀”一声,羽毛球拍的金属杯已直刺进程维娜的左眼中。闻声赶来的同学们立即将程维娜送到市人民医院。经检查,程维娜的左眼失明。在两个多月的治疗期间,共花去医治费用1.5万余元。
正当程维娜的父母为1.5万余元医疗费发愁时,有人提醒他们,这笔费用应主要由二十八中学承担。但是,当程维娜的父母与校方交涉时,却遭到了拒绝。那么,对于程维娜受到的伤害,谁应该负责呢?
本案中,如果马静、程维娜从学校体育器材室借出的是一副旧羽毛球拍,那么,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学校是教学场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学校保护”一章,其中规定,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学校对校内供学生使用的教学设施应该经常检查,排除危险隐患。如果学校没有履行这一职责,教学设施伤害了学生,那么学校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马静所借羽毛球拍系学校刚刚从商场购买的,在此之前未曾使用过,因此,这起伤害事件实际上是属于商品质量事故。也就是说应由这只羽毛球拍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学校可以先行承担程维娜的医疗费,按照法律规定向羽毛球拍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当然,如果马静和程维娜借到羽毛球拍后,并没有打羽毛球,而是互相追逐打闹,导致程维娜左眼受伤,那么,学校和羽毛球拍的生产者均没有责任,而是由学生自己负责了。